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和审管衔接办法(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、计量检定证书、校准证书)
一、适用条件
申请人申请办理“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申报”事项时,愿意做出承诺,且信用信息良好的,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。
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,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,实施一般行政审批。
二、审批程序
(一)申请
1.网上申报。网上申报。通过省政务网申报,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扫描件。
2.窗口申报。通过市民之家窗口申报,选择“告知承诺”方式,提交材料,签署承诺书。
(二)受理
满足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,依法予以受理。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审批,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(告知承诺)决定,不予受理后申请可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办理该事项。
(三)审批
申请人提交的申报和承诺书等材料完整的,不做实质性审查,当场作出审批决定。
(四)送达
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申请人。
(五)信息推送
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,应将申请材料、承诺书和办理结果等扫描件推送至事后监管部门。
三、事后监管办法
(一)核查时间
该事项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进行监管,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个月内,对企业承诺的事项进行核查。
(二)核查方式及标准
1.在线核查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、住建部及湖北省住建厅官网,核验企业的检测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。
2.现场核查。对暂时无法通过线上核验的材料,组织专人赴现场实地核查。
(三)结果处理
通过核查的,结果应同步共享至告知承诺系统。
未通过核查的,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。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。因名录删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。申请人不实承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,后续同一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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